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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印花稅稅票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瀏覽次數(shù):5302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京地稅地[2003]460號    日期:2003-08-12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稅票銷售的管理工作,針對目前一些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稅票中存在的違規(guī)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消極影響的實際情況,市局研究決定,暫停委托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票,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單位代售印花稅票,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代售單位的印花稅票進行清理和結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結稅、結票工作,收回代售許可證。
  二、各單位要控制監(jiān)督代售單位的審批范圍,嚴格按照發(fā)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才能確定為監(jiān)督代售戶的要求,重新確認并審批監(jiān)督代售單位的名單,并于9月底前報市局備案。
  三、各單位要采取措施,繼續(xù)作好印花稅票銷售的服務工作,各征收所、服務大廳都要設置印花稅票銷售窗口,以滿足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專項執(zhí)法檢查工作,要認真對印花稅票的銷售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按照規(guī)定嚴肅處理。
  五、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印花稅票代售單位年度審驗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391號]即行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